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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17-06-06 10:54:00点击次数:5795次字号:T|T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 

浙财执法〔2017〕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在2017年3月2日至3月10日对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安信会专〔2016〕125号)、《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安信会审〔2015〕032号)两个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浙江省财政厅给予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张敏尔、刘征、蒋建华警告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注协的信息,张敏尔、刘征、蒋建华均于1996年3月通过考核的方式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想必这三位年龄不小了,可能还是属于退休后发挥余热的那种类型。从1996年到现在,会计师准则和审计准则都变化了好几回,这类通过考核方式成为注册会计师的大仙们,真没有必要让他们再在事务所执业。也许,注册会计师行业需要设定一个执业年龄的限制,否则,大龄的大妈大爷,太有动力出卖自己的签字权去获取几千块钱的利益了。

对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如下(原文来自浙江省财政厅官网):

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财执法〔2017〕10号

当事人: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3000102
地 址: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南路99号(安吉商会大厦)1幢4单元801室1号

省财政厅检查组自2017年3月2日至3月10日对你所进行了检查,抽查了你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安信会专〔2016〕125号)、《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安信会审〔2015〕032号),检查发现你所出具的以上审计报告存在执业质量问题,具体如下:

一、你所出具《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安信会审〔2015〕032号)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对货币资金期末余额32,277.7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47.8%,其中银行存款2,767.33万元),注册会计师未实施函证程序;其他货币资金期末余额29,510.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43.7%),注册会计师仅编制了其他货币资金审定表(通用底稿),记录了4000万元定期存单的入账凭证,未取得其他货币资金对账单,也未实施函证程序。

(二)对短期借款期末余额55800万元(占资产总额的82.63%),注册会计师未实施函证程序。

上述事项未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对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7738.7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41.08%),注册会计师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函证及替代程序。上述事项未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对存货期末余额3947.25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85%。其中工程物资期末余额854.65万元、工程施工期末余额3092.6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获取或编制各存货项目明细表,未实施监盘程序,未实施出入库截至性测试程序等。上述事项未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的规定。

(五)对预收账款期末余额5979.8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8.85%),注册会计师未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未实施函证及替代程序。上述事项未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六)对营业收入10636.10万元、营业成本9191.89万元,注册会计师未取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明细表,未取得各个工程项目收入总额、成本总额和完工进度等数据,未取得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收入和成本,未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实施截止测试。上述事项未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的规定。

二、你所出具《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安信会专〔2016〕125号)时,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充分适当的证据,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一)对银行存款期末余额17551.68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41%)、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48377.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1.92%)、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74242.59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3.99%)、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626008.71万元(占资产总额的50.27%),注册会计师仅编制了明细表,取得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扫描件,未取得其他审计证据。上述事项未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华夏银行安吉支行的银行询证函(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询证函扫描件)银行盖章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晚于审计报告日2016年4月19日。此外,询证函显示被审计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的金额为41000.00万元,对此或有事项,注册会计师未提请被审计单位披露。上述事项未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四十条中“审计报告日不应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的日期”的规定。

(三)对存货期末余额502822.79万元(占审计后资产总计的40.38%),注册会计师仅抽查了少量当期凭证,未对存货项目实施监盘程序。上述事项未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的规定。

(四)对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12962.97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04%),注册会计师未执行审计程序。上述事项未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对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48377.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11.92%,其中:浙商银行30.00万元、华融金融租赁2236.33万元、浙江省铁投1.28万元、悦达融资5493.10万元、隆德资产7.92万元、万隆资本19953.00万元),注册会计师未实施函证程序,亦未说明不函证的原因。上述事项未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财政检查签证单;
2.你所出具的《安吉县交通建设工程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安信会审〔2015〕032号)、《安吉县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安信会专〔2016〕125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发票;
3.复核意见书。
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情节较轻。
按照法定程序,我厅已在2017年4月1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你所。对我厅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所在法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省财政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7年5月8日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