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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保失信信息将纳入IPO审核参考-28部门发布联合备忘录
更新时间:2018-11-30 15:08:00点击次数:5058次字号:T|T

  简介:备忘录明确规定,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由证监会负责实施。

  发改委网站29日发布消息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28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其中,备忘录明确规定,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由证监会负责实施。

  根据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的对象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其严重失信、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二)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三)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四)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六)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七)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八)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中中国证监会拟将采取的惩戒措施及相关实行情形如下:

  (一)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二)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三)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四)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五)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