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修改〈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于2月22日。
《征求意见稿》主要作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彻底取消了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二是取消了实际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当期申报;三是删除了关于年度汇总申报和当期超幅度申报的处罚规定。上述修改意味着,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内,只需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即可。只有发生实际经营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情形,纳税人才须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