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公布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下称《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办法》明确,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办法》要求,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