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报送指引(试行)》(下称《指引》),自7月1日起施行。
《指引》规定,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的,运营机构应当在证券发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机构审查意见书、招股说明书或者债券募集说明书、证券发行时间、价格、数量、募集金额等情况等资料报送至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转让证券的,运营机构应当在证券挂牌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机构审查意见书等文件提交备案。同时,运营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报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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