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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来学习“破产法”的第三讲《浙江律师来普法|破产那些事——投资者篇》。如有此方面疑惑的小伙伴,请您仔细看哦。
一
作为一名投资者,如果对某家困境企业比较感兴趣,认为有投资价值并愿意收购 ,但又担心困境企业负债规模太高,特别是存在很多难以预估的财务报表上没有披露的负债,该如何处理?
对投资者来说,并购一家企业最大的风险就是或有负债不清晰的风险,如果这家企业已经陷入债务危机,那就意味着存在的各种隐患可能很多。
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相对较好的选择是采取资产收购的模式收购这家企业,以此规避相关风险。
作为一名投资者,如果某家困境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较高,比如拥有难以再次批准的特定资质,通过资产收购的方式处理,可能会导致无形资产价值流失,实现不了收购目的,该如何处理?
可以考虑让困境企业启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程序,通过破产程序有助于查明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降低通常并购中或有负债等隐性负债不清晰、不确定的风险。
如果企业因不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作为该倒闭企业的小股东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付了认缴的出资金额,平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仅接受分红,那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而倒闭,是不是和小股东没有任何关系?
作为股东,无论股权份额大小,实际上企业倒闭后,如果不依法进行清算,那么企业的股东很可能面临超出其认缴的注册资金范围承担责任的风险。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在下列情形下是需要承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的。
1
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导致公司资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的
2
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资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
3
恶意处置公司资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
4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
因此,在企业出现危机时,股东即使不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也必须注意依法全面履行股东义务,以避免股东承担超出认缴出资以外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