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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
甘肃兰州一则“特许权使用费”反避税案例
更新时间:2018-04-20 11:04:00点击次数:4730次字号:T|T

   2015年6月,在全省关联申报数据审核培训和集中汇审工作中,兰州新区国税局发现辖区A公司与其外方股东发生特许权交易行为,并将对外支付300余万元的T产品特许权使用费以科研费用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与当年A公司承担的功能风险不匹配,存在避税疑点,遂按规定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A公司接到税务文书后未对风险提示作出调整。对此,兰州新区国税局确定避税疑点,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省局反避税专家小组的大力支持下,组建了案件调查小组,开展立案调查。

  曲径通幽打通关联关系

  调查发现A公司2014年分3次向境外F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300余万元,与境外F公司完成等值的A公司股权收购行为一一对应,十分蹊跷。由于A公司拒不承认与F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调查小组在省局的指导下通过仔细阅读公司章程、《技术与商标许可协议》、《包销合同》等文书,发现F公司持股比例虽未达25%,但构成人员委派和共同经济利益的关联关系。

  寻根问源深挖案头信息

  从A公司提供的案头资料看, A公司有自己的技术研发团队和成熟产品,主营产品的销售市场、销售对象和销售渠道稳定,在本地具有市场垄断地位。A公司2013年已成功研发出能够占领市场的自主产品“A****”产品。2014年全部销售外购商品,2015年销售产品部分为外购,部分为自产,经对比分析2014年和2015年A公司毛利率水平基本维持在11%左右,说明自主生产给A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没有实质性变化。A公司提供的《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表中列明企业“研发、生产、营销、销售和分销、管理和其他服务”的功能和风险全部是由本公司承担,与境外F公司无关。调查小组认定对外支付T产品特许权使用费缺乏生产使用的物质基础。

  实地核查夯实调整资料

  调查小组进一步开展实地核查,发现A公司2014年处在基础建设阶段,无厂房、车间和机器设备,不具备生产T产品的条件;也未履行合同条款中的交易标的、交易数量、价格及收付款方式和交货的约定;不具备生产T产品所特有的技术、原材料等生产要素。A公司2015年5月开始试生产,生产线只生产一种商标为“A****”的自主产品。没有特许T产品生产记录、入库单、在产品、库存产品记录,从货物流证明未使用该项特许权使用费。

  调查小组进一步调阅A公司账务,未发现生产、销售T产品的材料采购、入库、生产费用、产品成本、管理费用等账载信息;未发现按《技术与商标许可协议》、《包销合同》的约定向境外F公司支付T产品许可费的记录或应付账款等账务信息;从资金流证明未使用该项T产品特许权使用费。

  协商举证调整尘埃落定

  调查小组与A公司就此项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反复协商,历经二年多的艰苦取证和协商,克服重重困难和外在干扰因素,通过详实的基础调查材料,摆事实、讲道理,最终完成案件调查程序。A公司对与境外F公司的关联关系的判定依据表示认可;对调查小组举证的税收资料,实地调查的生产经营状况记录,账务处理记录的真实性表示无异议,承认该项特许权使用费是“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同意主管税务机关案件调查调整结论,依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补缴税款。3月20日, A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75.12万余元,利息23.16万余元,合计缴税98.28万元。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