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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凸显九大亮点
更新时间:2018-07-13 16:14:00点击次数:4892次字号:T|T

,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亮点五:分摊方式更简化

根据《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的共同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取得外部凭证的一方以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支出的其他企业以取得外部凭证一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据此,在一定条件下共同支出可以凭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将可有效简化企业的税务处理。

亮点六:租用费用切实际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或发生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在有些情况下,这些费用是包含在租金中,有些情况下需要单独支付。对于后一种情况,出租方的处理方式也不相同,既有采取销售方式处理的,又有采取费用分摊方式处理的。因此,《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了不同处理方式下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要求,有效解决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问题。

亮点七:境外支出定原则

随着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不断开拓国际市场。但是,一些企业对境外支出扣除凭证管理存在较多困惑。考虑到境外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收法律、征管制度各不相同,税前扣除凭证无法一一列举和明确,《办法》第十一条对境外支出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从原则上进行了规定,企业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根据上述原则和境外国家、地区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税前扣除凭证即可

亮点八:规范管理新理念

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领域持续发酵,新模式不断涌现并日趋活跃。企业在实施这些创新模式时,经常会发生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如发放给消费者个人的小额电子红包或优惠券等,这些支出往往难以取得对方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为支持企业创新与发展,《办法》对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具有一定的弹性。如,《办法》规定,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未坚持要求企业取得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或其他凭证。但是,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企业仍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弹性管理的同时,也体现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规范性特征。

亮点九:引导内控减风险

《办法》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降低纳税人税法遵从成本、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等方面均进行了有益探索。一方面,《办法》强调了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重要性,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办法》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既有原则性要求,又有具体性指引,有利于引导企业规范和强化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降低税收风险。如,为消除取得不合规发票的风险,建议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发票管理:一是注意对合作伙伴的选择,重点选择诚信度高、财务核算健全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是应当调整内部业务、财务等部门的凭证管理制度,加强对凭证合法、合规性的审核;三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及时进行认证或者查验。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编辑:huaru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