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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讨
中国新个税方案会有漏洞吗?
更新时间:2018-11-14 10:09:00点击次数:5128次字号:T|T

2018年10月20日,有可能是中国税务界又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天。这一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果通过,新方案将在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上一次具有同样标志性意义的事件是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之所以说这两个法案具有重要意义,是因为它们逐步取消了外国纳税人(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在中国土地上长期享有的税收超国民待遇。先前,我国对内资和外资,中国个人和外国个人一直是施行两套不同税制。总体来说,外资企业和外国个人能够享受到更多的扣除项目和税收优惠,业内对此意见一直很大。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率先迈出了一步,统一了内外资税收制度,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宣告终结。当时业界预期随着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中国个人和外国个人在个人所得税上的不同待遇不久也将归于统一,这一天我们等了十年。业界当初的预期是外国人在个人所得税上的一些超国民待遇会被取消,向中国人看齐。没想到最后的剧本却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扣除方案直接提升中国人的税收待遇,逐步向外国人看齐,中国政府送了广大国民一个大礼包,点赞!


新扣除方案主要增加了以下六大事项的税前扣除:

• 纳税人子女教育

• 纳税人本人的继续教育

• 纳税人本人的大病医疗

• 纳税人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

• 纳税人住房租金

• 纳税人赡养老人


笔者之前有多年加拿大税和澳洲税的工作经历,中国此次个税新扣除方案很多是借鉴国际税制的通行做法,但在某些方面,力度又大于国际税制,中国政府此次减税,可以说是动了真格。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中国的总体税收征管体系和西方还是略有不同,所以笔者也很担心:


在实施层面,新个税扣除方案会不会存在被滥用的风险?


整体来说,西方的税收征管理念是先假定纳税人都是诚实可靠,愿意合法纳税的好人,所以税务局默认纳税人报来的所有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纳税人要求扣除的项目一般均同意抵扣,同时也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发票或者凭证来证明这些扣除项目,但会要求纳税人自己保存好这些证据备查。

未来在稽查环节,当税务局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据时,纳税人应该能向税务局证明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如果在稽查环节发现有偷税行为,该纳税人就会被列入黑名单,不仅他之前好多年的纳税情况会被审查,未来也会是稽查队重点关注的对象。而中国的税收征管理念则是先假定纳税人都是只要有机会就会偷税漏税的坏人,所以除了最基本的定额扣除外(比如个税起征点和五险一金等等),纳税人如果想要扣除其他抵扣项目,则必须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才能扣除。究其根源,中国人普遍纳税意识不强,逃税行为比较广泛,可能是造成中国税收征管思路总体上以“严管”和“审批制”为主的主要原因。另外跟信用体系的成熟程度也有关系,在发达国家一个人如果有税务上的信用污点,将严重影响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以一般人不太敢谎报漏报。虽然最近几年,政府开始简政放权,改革审批制度,备案制成为税收征管中的主要内容,但是税务机关还是要求纳税人递交备案表和完整的附送资料。虽然此举比之前的审核制有所松绑,但是依然没有达到西方税务机关的“你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地步。

笔者认为中国税务机关的这种做法还是很明智的。几年前澳洲房市火热,很多海外人士(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中国人)跑来澳洲炒楼,等赚得盆满钵满之后就一溜烟地跑了,而澳洲政府还傻傻地等着他们到年底自行申报纳税。等澳洲政府醒悟过来这些人不会再来交税时,又因为跨国追缴欠税,成本巨大,而不得不放弃追讨。

亡羊补牢,澳洲政府吸取了教训之后,2016年7月1日出台了对海外居民出售200万澳币或以上的物业,预扣10%资本利得税的政策。笔者当时就判断这个政策根本就堵不住海外人士逃税的漏洞,因为绝大多数海外人士买卖房产的价值都小于200万澳币,而且利润率更是远远高于10%,这个措施只能起到减少一些损失的作用。果不其然,不到一年功夫,由于海外人士逃税猖獗,澳洲政府只得再次下调起征点至75万,预扣资本利得税比例调高到12.5%,这才把大部分该征税的房产都包括进来。

当然人性都是一样的,西方人也并没有比中国人高尚很多,如果逃税被发现的风险很小,很多西方人可能也会走这条路。笔者认为西方这套征管体系之所以有效还有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它们强大的数据共享制度。笔者曾经在澳洲联邦税务局(ATO)稽查队工作过一段时间,只要把被稽查对象的税号输入税务局内部数据库,所有关于他的信息都会被呈现出来(配偶,子女,持有公司,关联公司,所有银行账号,所有资产信息,出入境记录,医疗保单,会员信息等等),我们甚至会查看他的社交账号来发现线索。

除了稽查外,税务局后台强大的数据匹配系统也会自动比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而发现异常情况。正是由于这些强大的大数据的震慑,澳洲本地纳税人逃税被发现的几率还是很高的,这也是能让税务局产生“你说什么就是什么”的底气。

相对而言,目前中国税务系统和其他部门数据联网的完整程度可能还没有达到澳洲税务局那么深。笔者间接了解了一下,在某些地区,现在银行和税务的信息可能还没有联网,所以税务机关还没有办法及时看到纳税人的银行资金情况。不过不像澳洲国家规模不大,机构联网和数据化推进比较容易,中国毕竟区域广袤,人口众多,发展也不均衡,要达到澳洲那样,可能还需要一点点时间,可喜的是中国现在正在这条路上前进。正是因为目前中国税务机关数据联网可能还没有准备好,再加上中国纳税人普遍都比较聪明,在申报抵扣时,他们可能会存在滥用扣除的情况。比如:

• 纳税人子女教育:由于意见稿中没有限定子女的数量,而且在附则中子女的定义又包括了养子女,那么会不会出现高收入人群为了多抵税,而在形式上去领养自己穷亲戚家的孩子?

• 纳税人本人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否必须要与纳税人当前所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比如为了抵扣这个项目,我可不可以去报名参加当地劳动局举办的免费或者公益性质的职业资格培训,而该培训与我现在的工作没有太大的关联?

• 纳税人本人的大病医疗:有没有可能出现使用其他人的大病医疗支出?另外,笔者觉得允许纳税人或其配偶扣除纳税人本人的大病医疗可能会比较人性化一点。因为如果纳税人有大病,其当年收入往往可能不会太高,而为了照顾他,配偶也会付出很多,把这个额度给配偶抵扣也不算不合理。

• 纳税人首套房住房贷款利息:那些为了多买一套房假离婚的夫妻,是不是可以同时多扣除一笔房贷利息?西方税法中,往往会用De facto(事实婚姻)来规避这个漏洞

• 纳税人住房租金:会不会出现本来在小城市工作的员工要求以直辖市总公司的名义雇佣,然后被派往小城市工作,接着和直辖市房东假装签署一份租房合同,支付房东税金和一定的好处费,从而享受每年多扣除4800的优惠?又或者虽然夫妻双方都在一个城市工作,但是为了扣除双倍的租房支出,而将一方的劳动关系转到另一个城市,以外派的方式派回本地工作的避税安排?

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在制定这个草案的时候应该有考虑到中国人民的聪明才智,所以才明智地制定了统一定额扣除标准,而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对一些扣除项目施行按实扣除。尽管如此,鉴于全国性的联网和数据化推行还需要一点时间,政府还是应该制定一些细则来规避专项扣除被滥用的风险,使那些真正需要减税的纳税人得到精准实惠。
(编辑:huarui)